重要内容提示:
l 《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l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年3月27日,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就公司确认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并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所属相关板块公司分别签署《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及与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其中关联董事吴国潮先生、毛剑宏先生、陈一勤先生、黄伟建先生及戚国水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3年度,公司与浙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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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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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预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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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关联交易金额
|
向关联人进行商品及劳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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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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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13.28
|
250,929.96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2,164,787.01
|
317,995.49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230,800.00
|
77,218.57
|
香港兴源投资贸易有限公司1
|
35,000.00
|
34,023.94
|
向关联人进行商品销售及劳务提供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47,439.2
|
22,203.29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785.04
|
171.61
|
在关联人的存款2
|
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930,000.00
|
984,421.85
|
接受关联人的贷款3
|
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1,749,500.00
|
注1:现已更名为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注2:为2013年底期末余额
注3:包括浙能集团委托贷款1,151,500万元
2013年度,公司与其他浙能集团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以及与公司合营联营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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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预测上限
|
2013年度关联交易金额
|
向关联人进行商品及劳务采购
|
大同市南郊城区发煤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参股公司
|
240,000.00
|
62,493.96
|
向关联人进行商品销售及劳务提供
|
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
|
集团控制子公司
|
13,680.00
|
4,526.68
|
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参股公司
|
308,930.00
|
96,928.45
|
(三)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14年度预测上限
|
2013年度关联交易金额
|
向关联人进行商品及劳务采购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713,785.65
|
250,929.96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1,857,781.52
|
317,995.49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153,581.43
|
77,218.57
|
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500,000.00
|
34,023.94
|
大同市南郊城区发煤站有限责任公司
|
177,506.04
|
62,493.96
|
向关联人进行商品销售及劳务提供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28,333.33
|
3,776.67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属公司
|
613.43
|
171.61
|
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15,001.55
|
96,928.45
|
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
|
9,153.32
|
4,526.68
|
在关联人的存款1
|
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960,000.00
|
984,421.85
|
接受关联人的贷款2
|
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4,000,000.00
|
1,749,500.00
|
注1:为2014年底期末余额
注2:包括浙能集团委托贷款
本年度关联交易不仅包含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新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还包含以往年度已签署并现时仍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
|
基本情况
|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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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营情况(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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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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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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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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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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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国潮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详见《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5日)。经营国家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实业投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煤炭运输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运行管理,工程技术与服务,钢材、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气电缆的销售。
|
控股股东
|
15,383,609
|
7,140,112
|
7,807,312
|
959,467
|
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方闽
注册资本:260,000,520港币
|
浙能集团控股子公司
|
72,788
|
48,606
|
162,294
|
6,751
|
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京程
注册资本:5,508.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电,蒸汽供应。
|
浙能集团控股子公司
|
12,148
|
2,346
|
8,844
|
-3,700
|
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曹路
注册资本:79,612万元
经营范围:在浙江省温州市磐石镇建设、拥有、运行和维护电厂,并生产和销售电力。
|
浙江电力参股公司
|
138,584
|
126,836
|
159,961
|
34,626
|
大同市南郊城区发煤站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齐秉武
注册资本:1,351万元
经营范围:通过铁路发运原煤。
|
浙江电力参股公司
|
10,611
|
3,926
|
71,007
|
862
|
注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为集团下属板块经营公司,其中除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外其他板块公司皆为分公司,无独立财务经营数据,因此此处列示浙能集团主要经营情况
注2:上述财务数据皆未经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能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是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相关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同市南郊城区发煤站有限责任公司为浙能电力参股企业,公司参股比例分别为30%及49%,上述相关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四条(七)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前期执行情况
公司关联方交易前期执行情况良好,实际发生金额均未超出预计金额,综合分析履约能力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①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能源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务:
1)供应浙能电力机组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相关备品备件、易耗品、设备、材料、燃油、石灰石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咨询、代理、招标/询价服务、供应商管理、催货、加工、包装、运输、配送、装卸、仓储、码头、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处置浙能电力机组生产运行所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提供相关环保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检修和维护。
4)提供规范的信息技术服务,以满足浙能电力在生产管理、物流管理、项目管理的科学需求。
5)提供浙能电力在生产中的控制系统技术服务及项目服务。
6)提供工程建设总承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7)提供发电厂机组检修管理、技术改造相关服务。
8)根据浙能电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9)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同时该协议约定浙能电力按照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和服务,包括蒸汽、燃煤、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为浙能电力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固体废弃物(如粉煤灰)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咨询、代理、招标/询价服务、供应商管理、催货、加工、包装、运输、配送、装卸、仓储、码头、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按照相关要求为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相关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及技术改造、运行维护等相关服务。
4)根据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需求提供相应的工程施工服务。
5)根据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需求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6)提供其他与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定价原则
浙能电力与浙能集团科工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采购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③协议有效期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①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煤炭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煤炭板块服务:
1)供应浙能电力机组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燃煤、燃油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咨询、代理、招标/询价服务、供应商管理、催货、加工、包装、运输、配送、装卸、转驳、仓储、码头、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4)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同时该协议约定浙能电力按照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的要求为其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1)为缓解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的供应压力,浙能电力在其燃煤供应富余时,应按照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的需要供应燃煤。
2)将浙能电力拥有所有权的位于舟山六横镇的舟山煤炭中转码头整体出租给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经营使用,出租资产包括浙能电力下属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分公司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3)浙能电力在满足己方生产输煤的前提下在非自用时段将资产出租给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即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租赁为非全时段租赁。
②定价原则
浙能电力与浙能集团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采购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③协议有效期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①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油气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油气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浙能集团油气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油气板块服务:
1)供应浙能电力生产运行所需的生产物资,包括天然气、燃油、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运输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定价原则
浙能电力与浙能集团油气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采购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③协议有效期
上述协议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4、《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①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浙能集团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
1)按照相关要求为浙能电力提供相关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及技术改造、委托运行、运行维护等相关服务。
2)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定价原则
浙能电力与浙能集团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浙能集团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③协议有效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5、《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①交易内容
为推动浙能电力经营发展,协助浙能电力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承诺按照浙能电力的需求向浙能电力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业务
2)贷款业务
3)票据业务:财务公司应在其提供的授信额度内为浙能电力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服务。
4)担保业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财务公司应在其提供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双方另行签署的担保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为浙能电力的交易提供担保。
5)结算服务:财务公司可为浙能电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日常结算业务。
6)财务顾问服务:财务公司承诺将凭借其丰富的融资经验和专业技术人才优势,根据浙能电力要求协助浙能电力加强债务风险管理,并在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安排等方面提供服务。
7)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浙能电力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②定价原则
财务公司在为浙能电力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时,按照以下定价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1)存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
2)贷款利率由双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不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向浙能电力发放贷款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与浙能电力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发放贷款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3)贴现利率不高于同期同档银行贴现基准利率,且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期给予浙能电力的贴现利率,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同期给予与浙能电力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贴现利率。
4)除存款、贷款及贴现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服务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同期向其他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③协议有效期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①交易内容
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前身为香港兴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产业的投资、能源相关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物资材料、煤炭的贸易与流通业务,为浙能集团进口煤海外采购平台。浙能电力与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之间的燃煤交易主要是指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向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采购进口煤的行为,以充分依托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海外采购平台优势,逐步提高进口煤的采购比例,以降低浙能电力整体燃煤采购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应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为满足浙能电力采购燃煤的需要,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应从海外市场采购燃煤,并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向其销售燃煤,并提供与燃煤销售相关的服务。
②定价原则
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供应的燃煤及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报酬或者价款,均按照市场价定价。双方根据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情况,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确定交易价格,且交易条件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③协议有效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7、《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①交易内容
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特鲁莱”)系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温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浙能电力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浙能电力出资比例为30%。为满足温州特鲁莱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能电力在电力生产服务领域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浙能电力按照温州特鲁莱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服务:
1)供应温州特鲁莱机组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燃煤等。
2)提供温州特鲁莱机组的委托运行、运行维护、检修服务、检修管理等相关服务。
3)提供其他与温州特鲁莱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定价原则
浙能电力与温州特鲁莱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采购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③协议有效期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8、《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城区发煤站有限责任公司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①交易内容
大同市南郊城区发煤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南郊”)系大同市晋商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大同南郊在电力生产服务领域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大同南郊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服务:
1)供应浙能电力机组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燃煤等。
2)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定价原则
浙能电力与大同南郊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采购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③协议有效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9、《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①交易内容
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岩热电”)系浙能集团全子资公司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为满足黄岩热电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能电力在相关服务领域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的原则,浙能电力按照黄岩热电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服务:
1)供应黄岩热电机组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燃煤等。
2)提供其他与黄岩热电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定价原则
浙能电力与黄岩热电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采购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③协议有效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浙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相关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实现双方资源互补。
公司与自身参股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各参股公司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能电力在电力生产服务领域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实现双方资源互补,有利于提升公司参股资产的运营及盈利能力。
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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